老子法观念探微

作者简介:
费小兵,重庆市北碚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师,四川大学在职博士后。研究方向,法理学。全国外国法制史理事。
内容简介:
现代西方已有许多现成且较完善的法律理论传入中国,是否还有必要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精华进行发掘?为何“道”作为中国传统中最崇高的哲学概念,今日却似不太受法学界重视?是“道”本身有问题还是其真义被历史遮蔽?在多元、无根、浮躁之时代,现代转型期的中国文化(及其法律精神)面对着“中国法学向何处去”,面对着传统、外来诸文化间存在 “目的”或“方法”的某种含混不清,亟需寻找某些启示。而从《老子》中或能寻到这种启示,以便现实中各种价值(及其法律价值)产生冲突时,能够有一种确定的“法观念最高基准”为其提供方向、坐标或评价标准——这是本文的线索、缘起和论题。本书试图从《老子》中探索传统经典的合理内核向现代转化的一种路径。 通过对《老子》中的“中国的自然法”的发掘或开启,本书提出了一些现代法律观念中没有的新观念、新原则,并重新审视了一些已有的现代观念和原则的理由、意义和价值。本文甚至提出一条写入宪法的文字,以期能够回归老子自然法所表达的自然、自在、自由之真精神。
目录:
前 言 导 论 一、缘起:从《老子》中开启中国自然法 (一)在价值多元中探寻评价基准 (二)翻译西方“Natural Law”的“性法”与“自然法” (三)与西方“Natural Law”的比较中证立“中国自然法” 二、文献综述 (一)概览老学界《老子》研究 (二)概览法哲学界《老子》研究 三、研究对象、版本与方法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版本:楚简本结合帛书本的《老子》批判性版本 (三)研究方法:以符号学为基础的综合方法 四、凡例 第一章 “道”——中国自然法 一、礼崩乐坏与绝伪弃虑 (一)礼崩乐坏与道术分裂 (二)弃绝妄伪与继承回归 二、入静与直观 (一)实践方法:入静 (二)思维方法:直观 (三)略览老子与费希特的“直观” 三、法自然与自然法 (一)直观方法下的“道” (二)“道”如何法自然 (三)“意素”比较:“道”与“逻各斯”思维下的“自然法” 四、小结:“道”是“中国自然法” (一)“道”是直观与逻辑统一的“自然法” (二)从传统遮蔽中去蔽 (三)“道”是真正的“自然法” 第二章 “德”——“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一、向“道”返回形成的德性等级 (一)向“道”返回的方法:五种无为 (二)五层德性形成的坐标 二、五层德性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一)法的价值追求:向“道”返本 (二)“返本”的前提:人之“本性” (三)倒金字塔:五层德性与广义之法之重合 (四)广义之法与“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之重合 (五)小结:“德”在“道”的基准下可建立古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三、《老子》对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的启迪 (一)以符号学为方法:古今“目的价值”的“意素”对比 (二)通过“意素核”中转:呈现现代 “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三)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法治的整体目的 四、小结:在“道”的基准下可呈现现代“法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 第三章 “法”——以“目的价值等级体系”为坐标 一、引子:从形而上的“道”到形而下的“法” 二、“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坐标中的法及其现代阐释 (一)与道立约:VS社会契约 (二)食税合道:政治存亡之基石 (三)刑杀不用:死刑存废中西之争 (四)小邦寡民:地方自治与理想图景 (五)大国宜为下:新国际准则 三、小结:“中国自然法”通过“目的价值等级体系”而指导实在法 第四章 结 语 一、“中国自然法”及其“目的价值等级体系”可作为解决法律价值冲突的坐标 (一)前提:通过孔、老对比而凸显《老子》特点 (二)兼容儒佛的中国之“道” 概述 (三)小结:“中国自然法”基准下的“目的价值等级体系”是实在法的标准 二、通过“道”思维创新法学方法 (一) 关注直观与逻辑统一的法律思维 (二) 创新哲学与社会学结合的研究方法 (三) 向“上德”升华与法学多元学派的辩证统一 (四) 对三个当代法律原则的补充论证 (五)小结:“道”思维的运用在当今可创新法学方法 附录:《〈老子〉批判性版本》的内容——基于楚简本与帛书本的结合 参考文献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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