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道德哲学研究
作者简介:
冯川 1970年生于南京。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硕士毕业于南京大学,博士毕业于东南大学人文学院伦理学专业。硕士期间在南京大学一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证书班学习。2008年受聘为南京大学一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讲师。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伦理、法理学与法哲学,硕士期间师从张中秋教授、杨春福教授,博士期间师从樊和平(樊浩)教授,主要研究黑格尔法哲学与法伦理。近期主要研究方向为主体性哲学。 发表的主要论文有《从混乱到和谐一一评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论黑格尔伦理学的几个突出创见》、《儒家思想的社会契约性质》、《黑格尔法哲学再诠释》、《论经济行为和伦理行为的契合》、《对中国矿难的法律经济分析》等,译作有“2002年的美国最高法院”等,译著有《法治与发展》等。
内容简介:
本书对于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伦理思想的解读、总结和评价,目的是探讨黑格尔伦理学的发生原因、逻辑体系、核心思想、对于伦理学的意义,及理论上的缺陷。本书的意义在于,通过历史解读和文本解读,以及与黑格尔自身体系和其他哲学家伦理思想的比较,运用黑格尔自身的辩证发展逻辑,综合总结和评价其伦理精神学说,从而从共同体精神这一个侧面,发现黑格尔哲学研究乃至整个伦理学研究一直遗漏的重要方面,即伦理就是一种共同体精神。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黑格尔伦理体系的哲学背景 第一节 去伦理的理性 一 整体性伦理的幻灭 二 人的主体性的突进 第二节 自由的悖论 一 法国大革命前后的西方 二 法国革命 三 德意志民族国家 第三节 客观精神的背景 一 在精神哲学中的地位 二 基本概念与概念体系 三 主要思想的联系 第二章 抽象法:人格 第一节 人格的概念规定 一 人格之法哲学基础 二 人格的定在 第二节 人格与精神 一 抽象法的性质 二 人的存在与确证 第三节 抽象法与抽象人格 一 抽象法之“抽象” 二 抽象法与自由意志的自在 三 抽象法的主观法性质 第三章 主观意志的法:道德 第一节 道德与主观意志的法 一 故意——责任:道德的个体主观性 二 意图——福利:个体主观性的扬弃 三 善与良心:主观意志的法 四 主观意志法的辩证定在 第二节 自由的善 一 善、自由与道德 二 义务 三 良心 第三节 主观的自由 一 道德的主观性与自由 二 自由意志的自为 三 向客观自由的过渡 第四章 客观意志的法:伦理 第一节 伦理与伦理实体 一伦理的本性 二伦理实体 三伦理实体与自由 第二节 自然的伦理实体:家庭 一 爱与婚姻的伦理意义 二伦理感的起源 三 伦理人格及其解体 第三节 异化的伦理实体:市民社会 一 市民社会:一个需要的体系 二 市民社会的伦理意义 三 市民社会的异化 第四节 复归的伦理实体:国家 一伦理精神的定在 二 内部法与作为内在伦理实体的国家 三 国际法与作为外在伦理实体的国家 四 世界历史与普遍精神的实现 第五节 伦理与客观的自由 一 自由与伦理的客观性 二 作为解放的义务与个体的美德 三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第五章 法哲学体系中伦理精神的辩证本性 第一节 伦理精神的辩证运动 一 伦理精神的意志形态及其自我运动 二 伦理精神的定在 三 客观精神的圆圈 第二节 伦理精神的概念辩证法 一 普遍和个别 二 自在与自为 三 概念与定在 第三节 作为精神发展的客观环节的伦理精神 一 理念的真实 二 历史的必然 三 善与幸福的现实性 四 道德、伦理与法 第四节 “从实体出发” 一 实体的自由 二 “从实体出发”的伦理观 结语黑格尔伦理法哲学的再诠释 参考文献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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